近日,安遠法院對被告人何某等12人涉嫌犯非法拘禁罪、尋釁滋事罪、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。 庭審現場 法院查明 經查,被告人何某經多次服刑改造仍不思悔改,于2014年7月刑滿釋放后,與被告人曾某靈、黃某林、薛某亮、郭某文、林某勝等具有前科劣跡人員經常聚集一起,先后租用安遠縣某鄉鎮的房屋為據點,并陸續網羅社會閑散人員,在安遠境內和周邊市、縣的賭場內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發放高利貸,安排組織成員進行暴力催收,謀取不法利益,從而逐漸發展成為以何某為首要分子,曾某靈、黃某林、郭某文、林某勝、劉某、鄭某棟為骨干成員,薛某亮、杜某海、唐某春、陽某松、李某龍、陳某峰(在逃、未歸案)、唐某明(在逃、未歸案)等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,在當地被稱為“何氏公司”。 2015年至2017年,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為非法牟取暴利、確保非法放貸資金能夠快速收回,目無法紀、肆意妄為,有目的有組織地實施了一系列非法拘禁、尋釁滋事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,為非作惡、欺壓百姓,嚴重破壞安遠經濟、社會生活秩序,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。 庭審現場 法院判決 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、尋釁滋事罪、非法侵入住宅罪,數罪并罰,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;被告人曾某靈、黃某林、鄭某棟等11名集團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刑罰。 來源: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、安遠法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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